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限

2023-03-23 21:57:39 数码科技 1396

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条所称相关个人和组织包括: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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