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罐使用年限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液化石油气钢瓶又是危险性较大的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直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1、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1)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15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2)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2、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检验周期的规定
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2)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检验。
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哪些是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1、新钢瓶:必须是具备气瓶制造资格的厂家生产的钢瓶,在钢瓶的护罩上打有制造单位许可代号和出厂日期,并有当地质检部门出厂监督检验的标志(CS)。符合以上条件的钢瓶,用户可以购买并投入使用。
2、已投入使用的钢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且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可以安全使用。
3、检验合格的钢瓶:合格标志为钢瓶角阀上的检验标识环,检验标识环明示此次检验时间和下次检验时间,在此期间可以使用。
4、哪些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使用
1)超过检验时间的钢瓶不能使用,要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以确认其安全状况。
2)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气瓶,不得使用。
3)对未经国家质监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15380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4)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5)钢瓶护罩松动或脱落以及底座脱落、瓶体变形或其它缺陷影响其直立的钢瓶,此类钢瓶属不合格钢瓶,不得使用。
6)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的,不得使用。
5、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重量是多少?
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要求,国家规定YSP-15型钢瓶充装量不能超过15公斤,否则会因超装出现气瓶爆炸的危险,牡丹江市现每瓶(YSP-15型钢瓶)按13.5公斤充装量执行,用户既要防止充装单位超装,又要防止充装或经营单位短秤少量。
6、怎样正确处理漏气事件?
1)发现漏气时,切勿恐慌,迅速关闭钢瓶角阀。
2)迅速打开门窗,保持良好通风,让液化石油气散发到室外。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和使用室内电话,熄灭一切明火。
4)到户外打电话通知供气单位专业人员来处理。
5)发现邻居家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
注意事项
用户最好选择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气体经营部或者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提供瓶装气体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若发现这种影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液化气罐结冰解决方案
液化气罐结冰解决方案
1、没安装液化气气化器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总会出现火力不足、压力不足、钢瓶结水结冰、气体用不完,在实际应用中证明,自然气化的钢瓶剩液量一般达到30-50%,而安装亿源液化气气化器就可以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安装气化器不仅能解决以上不足问题,而且能解决燃气使用中的安全隐患:因为可以将燃气钢瓶集中摆放供气,让燃气钢瓶远离火和危险区域。液化气气化器安装好后,从第一次加水,调试后,以后的运行不需要任何干预和操作。非常的方便。在其使用寿命内,不需要任何的维护。可以一步到位,把液态气体转化为气态气体,压力和温度都可以一步到位。
2、一般的用户用的钢瓶液化气总会有大量的残余气不能用,造成很大的不必要的浪费,特别是广大酒店、餐厅,工厂、食堂等大型用气单位,浪费更大!而利用液化气气化器(气化炉)也叫电加热式气化器、电加热式液化气气化器(液化气气化炉)可以有效地解决冬天供气不足、压力不稳、钢瓶残存燃气用不完,燃气管道钢瓶起霜结冰的问题,用广大客户节省成本。